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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明确界定专用间谍器材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9月27日 08:43:16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反间谍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反间谍法中对专用间谍器材进行明确界定。

    草案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孙宝树委员认为该条规定不甚明确。现在外面卖窃听器材的很多,一些为考试作弊而制作的耳机、窃听器材,还有照相等器材,都非常先进。有一些家庭甚至为了防盗等安全问题安装了这些东西。这些是否应该视为是专用间谍器材?间谍器材到底是什么,确实很复杂。所以,哪些器材属于不能非法持有的间谍器材必须要明确,否则可能很多人都会持有这些违法范围内的器材。

    黄献中委员也认为,草案中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需要明确。现在窃听、窃照设施非常普遍,录音笔越来越小,市场上随处见,反间谍法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依据,不至于产生混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倪英达说,现行的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制定的。20年后的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对此应当界定为“利用进行间谍活动的器材”。

    董中原委员则建议删除草案上述规定。理由是窃听、窃照器材当前已经非常普遍,反间谍法要防范、打击的是间谍行为,如果持有这些器材,而没有从事间谍行为,反间谍法就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