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韩晓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9月26日 08:35:40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韩晓武委员说,从近些年的实际工作情况看,很有必要对备案审查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对散落在各项立法中的备案审查规定进行整合,在立法法中统筹考虑,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全面、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韩晓武说,建议统筹考虑建立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目前关于备案审查的权限和程序分别在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法规定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但都比较笼统。委员长会议制定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两个工作程序虽然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在效力上与立法规定还是有差别的。上述法律及规定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备案审查作出规定,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同时,有些规范性文件也未列入备案审查范围,如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有大量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党政机关经常联合发布一些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检察院也经常发布一些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都并未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不利于监督,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如果不宜在立法法中对此作出规定,也应在其他法律,如监督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韩晓武说,备案的及时性应在法律中得到保障。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报备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但目前立法法仅规定规范性文件要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并未规定迟报、误报、不报的后果以及处理措施。按现行规定,即使不报备,也没什么后果,容易使制定机关认为备与不备一个样,导致迟报、误报、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建议立法法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要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等,增加报备的强制性。另外,对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不能备而不查。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