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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修法中推动落实三中全会精神

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月3日 09:46:51

  □记者陈丽平

  吴晓灵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局长,现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的文化是先有国后有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吴晓灵深情地说,尽管我们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利益,但如果我们不能有一个安稳的国家,那每个人的利益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我们都希望我们的国家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的守护者。

  吴晓灵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先驱者们用解放社会生产力的实践突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策藩篱,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大家至今记得,当年的‘傻子瓜子’年广久,因为小平同志一句‘看看再说’,使他突破了雇工7至8人的政策,有了后来发展的机会。”吴晓灵说,这些政策的突破者们以他们的实践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开出了道路。

  吴晓灵认为,改革之初极度的压抑和贫穷使得几乎每一项政策突破都能给绝大多数人带来福利的增加,改革的共鸣性很强。农村承包制使得我国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我们告别了过去物质匮乏的年代。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下放激发了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中央地方财政分灶吃饭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使得我们国家的财力有极大的提高。社会各阶层都是改革成果的受益者。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现在的改革面临着很多问题。

  吴晓灵说,35年的改革极大推进了经济增长,但同时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这种格局未必是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格局。目前,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不均衡,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分配所占比例逐年降低,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拉大,这一切尽管是在我们改革获得巨大成功背景下的一些负面表现,但是这些问题也会对我国发展带来影响。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党中央决定要全面深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改革。

  “时至今日,不触动既得利益的改革不多。”吴晓灵坦言,即使是增量改革也会间接触动既得利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在法制框架内进行利益调整和利益博弈,寻求利益公约数,是社会稳步前进的制度保障,也是我国公民福祉的保障。

  吴晓灵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例说,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的,存在地区差别和人群差别。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形成全国全覆盖,那么就要花很大的力量进行调整。比如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制度,就会涉及到农民的利益、拆迁户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再比如资源价格改革,会触动资源性企业、资源丰富地区和运用资源比较多的地区的政府的利益。再比如财税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涉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也涉及到社会、企业、居民的关系。建立规则维护秩序是全民利益所在,因而我们应该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中调整各方利益。

  “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基础。”吴晓灵强调,公权力是公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

  吴晓灵说,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有些法律还不完善,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应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近年来许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在向着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完善法律体系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制度缺陷并加以完善。我国需要较真的公民,更需要较真的律师。当年,孙志刚事件的出现,有一批法学专家提出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并促使国务院很快废除了这一办法。

  “公民要把法律法规作为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更要有勇气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吴晓灵说,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通过正当渠道诉说自己的要求、维护自身的利益,社会就会减少很多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吴晓灵说,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利。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行政权利要适应来自社会的监督,要让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司法部门要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应成为社会良心的探索者。法律任何时候都不会是完善的,但在用法裁量时法官应按照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作出判断。我们应在有争议的判例中看到制度和法律的缺陷,并不断使之完善。

  吴晓灵希望能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来让社会学会用法律来维护公众的权利。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无论哪一方胜哪一方败,大家都能看到法律的适用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当一个公民想向政府讨一个说法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解决在很多公民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利益诉求问题。

  “社会需要经典的判例诠释法律的精髓。”吴晓灵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个表述得到社会的认同,也是我们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所在。但我们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地方并不是对所有的所有制都能够平等保护,所以我们需要有典型案例的判决。如果我们能够在民营企业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例中出现一个标杆性的案例,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说的原则就能得以落地。

  吴晓灵指出,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措施,涉及诸多利益调整,必须修法,将利益调整纳入法制的轨道。

  “立法修法的公开民主为社会各界参与奠定了基础。”吴晓灵强调,各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立法、修法和对行政法规评估工作,让法律法规体现社会共识,让行政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原则。有立法立规、有问责、有处罚、有司法公正,改革才能够贯彻落实。

  吴晓灵最后说,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善的,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践证明了的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我们应该沿此方向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坚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就不会在利益博弈中产生动荡。修法立法可能会耗费时间,但这个成本远低于动荡给社会来的危害。在法制框架内推动社会前进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路径,是改革的最佳路径。改革者要做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