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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拘官”或遇执行难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3-12-25 16:22:44
  在颁布20多年后,被称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诉讼法开始首次大修。24日,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及法学专家。
  针对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文件,加强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
  如湖北荆门规定20人以上集团诉讼等7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河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要求行政诉讼案件第一次开庭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首长要出庭。温州、南通等地早年也都对此作出过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吸收“行政首长应诉”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释,草案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具体的应诉方式可以是行政机关首长应诉,也可以请代理人应诉。代理制度是一般推行的制度,其他国家也没有要求行政首长都必须应诉,因此根据一般规则作了规定。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这次修改的又一亮点,进一步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对“拘留”措施能否得到切实执行有的专家持有怀疑态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认为,“公告”和“拘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在当前网络社会环境下,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公告,行政机关就会遭到老百姓指责,行政首长也难以当下去。但是,拘留措施则不是轻易可以进行下去的。
  “草案规定的‘拘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拘留,是排除妨碍诉讼的一种行为,也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现在这个规定还在探讨过程中,实践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实例,在行政判决执行方面究竟怎么做,还需要时间去摸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强调。 (陈菲)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