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原修改决案草案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试验结果,是消费者组织提供消费信息、引导消费的一项重要公益服务,草案对此宜作出适当区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