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法律草案审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0月22日 15:46: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正案草案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完善。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召开多个座谈会,专门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了规定,为与消费者的这项权利相对应,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无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应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单作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单作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将消费者协会定性为社会组织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

  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费者协会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行职责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消费者协会进行监督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提高惩罚性赔偿额。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建议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在此基础上,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案出台前评估会议已举行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法律案出台前评估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和法官、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

  与会者总的评价是:草案针对消费者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保障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草案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有的会议代表还就本法调整范围、个人信息保护、商品三包义务、虚假广告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训。严格执法司法,提供良好公益服务,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环境,确保修改后法律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