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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明确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14:38:54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王万宾委员说,草案应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草案加强消费者协会监督职能的用意是好的,但应进一步明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说,根据多年来的经验可以得知,消费者维权执法工作适宜采用单一行政执法模式,如果改为多头执法,则可能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现象的出现。如果草案坚持设定多头执法,则建议明确划分执法权限,以切实杜绝多头执法出现的监管死角。另外,建议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设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如查封、扣押等。因为消费者维权执法更多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可有效预防危害后果的产生。

  冯淑萍委员说,草案没有规定哪些商品应当先进行检验、检疫后才能上市。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确定公布需要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并组织检验、检疫,对其他商品和服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验、检疫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检验、检疫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