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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经营者举证责任时间改为一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9月26日 10:41:16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将提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时间由6个月改为1年。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莫文秀委员提出,按照本条规定,经营者举证责任时间为6个月。对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来说,期限过短,建议修改为1年。另外,机动车和装饰装修中的隐性工程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而从证明能力等角度考虑,经营者更易于举证证明。本条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表述容易发生歧义。“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什么是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是仅需要证明瑕疵本身是否存在,还是该瑕疵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草案的表述来看较为模糊,建议修改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1年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不存在瑕疵,或瑕疵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穆东升委员说,草案明确了上述情况的举证责任,从过去谁主张、谁举证,转变为由经营者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大创新。但是草案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期限为6个月,这个期限对于耐用消费品来讲太短,建议将6个月改为1年。

  车光铁委员也建议进一步合理设置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由“6个月”改为“三包”期限内。耐用商品都有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期限,一般情况下短期内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对比较低,特别是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能力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发生纠纷后举证非常困难。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