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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处罚还应加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8月28日 09:28:26

  商标代理机构处罚还应加强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

  冯淑萍委员说,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处罚。第一个被处罚的内容是“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和签名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草案只是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太轻。

  冯淑萍建议,在本条处罚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再加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政奎委员说,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很有必要。他建议在此后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全社会监督。

  网络商标注册纳入法律监管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草案应增加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

  梁胜利说,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达,网上商品流通越来越活跃。在这些商品流通中,也会出现商标纠纷问题。比如虚假商标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类似领域应该有相关的规范措施。因此,商标法既要规范现实社会的行为,也要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否则这部法就不全面。

  梁胜利建议,增加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互联网商品采购平台要承担起核查商标真实性的责任,打击网上非法商标行为,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实社会中的商标管理使用办法,履行网上商标活动监管,处理各种纠纷。

  恢复驰名商标产品宣传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亮点,也是委员们提出建议最多的一个方面。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法律应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条件规定得更加完善。而有的观点则认为,驰名商标应该被用于包装和宣传。

  白志健委员说,草案第十三条仅仅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似乎不够,他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把这句话表述得更完整一些,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指出,为了纠正当前商标权利人扭曲驰名商标本意、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宣传的行为,建议将其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其效力仅限于特定案件中”。

  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建议删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条款。一方面,本法并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只规定“不许”,法律在实施中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一是地方政府现有很多文件需要清理,二是对那些原本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打击其积极性。他建议删去这条规定,在下次修改商标法时再作考虑。明确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条件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为商标的条件。

  邓秀新说,草案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禁用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邓秀新指出,草案对地理标志如何管理没有很多阐述。现实情况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和农业部都在开展地理标志管理,而且各有一套办法。这种政出多门的状况带来权力之间的冲突,并且导致管理制度不一致。

  邓秀新指出,为使这部法律更为完善,草案应增加地理标志具体内涵、如何申请、如何撤销等内容。

  应重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也应对著名商标进行妥善保护。

  马新强说,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草案无疑对遏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实不仅是驰名商标,目前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著名商标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特有现象,现在几乎每个省市都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指导性原则,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含金量并不高。

  马新强建议,国家应重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