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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

评估师违法执业三次注销执业证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3年8月27日 09:50:56

  检察日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郭美宏)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二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对草案修改情况作了说明。据悉,二审稿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规范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活动、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草案强化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草案规定,参加评估师“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其注册。”草案还将原来的第六章“自律组织”的章名修改为“行业协会”,并将这一章与第五章“行政监管”的顺序作了调整。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有本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注册评估师因违法执业被记入信用档案累计至三次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