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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注册评估师停业具体期限评估机构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删去设立公职评估机构的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8月27日 09:40:14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暂停执业、停业处罚的具体期限,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有本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注册评估师因违法执业被记入信用档案累计至三次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相应删去草案中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评估师予以罚款的规定。二是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不同期限。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原草案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机构建立执业风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但对建立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各方面意见不一致,不宜在法律中强制要求其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删去有关设立公职评估机构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职评估机构。公职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职评估的含义不清,如果是指政府部门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价格鉴证等机构,其性质不属于评估中介机构,本法可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