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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额调至三百万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8月27日 09:24:38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今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为三百万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虽然在前两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后再提高至二百万元。但是,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二百万元提高为三百万元,并删除二审草案中二万元的下限规定,即法定赔偿额只有上限,不设下限。新草案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