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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暗管渗坑排污即应当定罪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8月6日 10:39:40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就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黄润秋委员说,在水源保护中既要重视防止地表水的污染,更要重视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因为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非常困难。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高度重视地下水水源保护问题。地下水、地表水都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张涛委员说,暗管、渗坑排污是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基本上是不可能恢复的。现在这方面问题非常严重,再不治理,带来的危害将是难以想象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中“构成犯罪的”这几个字去掉。因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本身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法留个口子,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应该对这种行为加重处罚。

  周其凤委员也认为,只要有上述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做法行为恶劣,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大。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