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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消法加强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抽查检验要做到每天都是“3·15”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17日 09:19:4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抽查检验工作要做到每天都是“3·15”。

  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辜胜阻委员说,消法修正案草案不足之处在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方面显得比较弱。

  “现在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房子,一个奶粉,房子折腾婚姻,奶粉折腾婴儿。”辜胜阻说,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为什么奶产业就做不好?这与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是有关系的。治理“酒驾”效果很好,原因在于道路交通管理只有一个部门在管;食品安全法执行效果不好,主要是从田头到餐桌,多个部门在管食品安全。这种分管分治,很难实现无缝对接。

  辜胜阻强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高度重视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三鹿”奶粉事件已经追究了相关部门和地方领导的责任,我们要把这种实践上升到法律规定上来,要通过立法完善监管体系。

  “现实生活中所反映出来的大量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职能缺位。”彭森委员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有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草案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很多新的规定,但是对政府部门如何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修改、新作的规范显得很不突出。

  加强抽查检验并公布结果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黄伯云委员说,草案增设的这一条,规定的是国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做的工作,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看到了问题的核心。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商品质量问题是最大的问题。”黄伯云认为,草案新增加的规定,提出要进行抽查检验并公布结果。这种检查应该加大力度。

  黄伯云指出,解决质量问题,首先必须完善整个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食品、药品等。如果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质量标准体系是与时俱进的。从国外看,质量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我们也要对各种不同商品的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再加强检查、公布结果。这也是我们过去工作中很薄弱的地方。有的是没有标准,有的是有了标准很多企业没有去执行,必然导致问题出现。

  抽查检验要规范化制度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长庆建议,对行政部门的抽查、检验行为进行限定,即规定每年或者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很难保证行政部门及时进行抽查检验。”柳长庆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丽娜认为,抽查和检验不应该只是在“3·15”这一天,也不应该仅在节假日进行。消费者每一天都在消费,不是只在节假日这一天才去消费。

  丽娜建议,把“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和检验”修改为“应当不定时、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加大抽查检验的力度”。

  彭森委员认为,草案要求有关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验结果。但是对抽查、检验的频次没有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发现问题才抽查检验的情况。现在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媒体揭露后政府部门才做相应的工作。所以,这一条应加一些定语或者限制词,比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持续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范徐丽泰委员也认为,检查应该是定期要做的,要重点针对群众常买的商品。比如夏天很多家庭都买空调。哪一个牌子的空调耗电量最少,效率最高?城市空气不好的时候,很多人买空气清洁机,不同牌子的噪音、耗电量怎么样?抽查完成后要立刻公布。

  “我认为草案抽查检验的规定增加得非常好,但是感觉有点过于原则。”韩晓武委员认为,对行政部门来说,这一规定缺乏约束力,执行起来不容易形成机制。

  韩晓武建议对此稍作修改,在“应当”后面增加“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定期”这几个字,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加了这么一个时间性的概念以后,就可以使抽查检验的规定规范化、制度化,更具可操作性。

  “有权就要有责,权责应该对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说,对行政机关没有进行抽检、检验,造成对消费者侵害的,应当在法律责任中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