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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雯:最低赔偿标准应设为一千元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6月6日 08:59:07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修改为“十倍”;同时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明雯的修改理由是:惩罚性赔偿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更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的两倍赔偿,虽然较过去有所进步,但是仍然比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提高为十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赔偿的支持力度不应弱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此外,最低赔偿标准设置为五百元太低了,不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建议修改为一千元。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