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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确保消费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6月4日 14:32:53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确保消费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明确责任不让消费者申诉无门

  “草案规定的几种争议解决途径应尽可能具体化,以便于法律执行和争议解决。”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仕民建议。

  吴仕民说,草案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几种,除了法院和仲裁机关以外,消费者可以到“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都非常不明确。“其他调解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具体指什么?这种模糊性规定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消费者申诉找不到确切单位,申诉无门;二是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法律条文不能规定得过于笼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要有可操作性,要施行得了,能够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梁胜利委员认为,这部法律主要规范三方面的行为:商品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消费者的行为;商品经营、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行为。

  梁胜利说,草案要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管部门的行为,在这方面要明晰、具体,要有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梁胜利说,“有关国家机关”没有明确是哪个机关,责任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投诉难,最后不了了之,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要明晰一些。上述规定包含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但是实际上违法和犯罪是由两个不同职能部门来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消费者投诉的案件,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此,梁胜利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对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受理、仲裁消费者投诉案件。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要相衔接

  “草案应增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内容。”王其江委员说,从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过来的不到10%,说明有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侦办的。这与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职能是不匹配的。

  王其江指出,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对市场监管的职能,最容易发现犯罪线索。但现状反差很大。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主要还是由于部门利益。如果走行政处罚,款项就留在了本部门;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就必须随案件移交,由此造成了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

  因此,王其江建议,草案应增加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犯罪线索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的责任,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陈光国委员指出 消协提起的诉讼应免收诉讼费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光国建议,对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诉讼免收诉讼费。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光国委员说,鉴于消费者协会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其提起的诉讼不是为自身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因此应当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免予收取诉讼费用。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规定:法院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诉讼免收诉讼费。

  郑功成委员提出 公益诉讼主体不应只授予消协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不应只授权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郑功成说,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问题,是新增加的内容。但草案授权“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味着只能由该协会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这种垄断授权不妥。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不是很妥当,建议再斟酌。

  吴晓灵委员认为 接受消费者委托消协才可起诉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建议,消协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要接受消费者委托。

  吴晓灵说,草案规定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建议在“或者”后面增加“根据消费者委托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现在没有任何人的委托,消费者协会可以直接提出诉讼,那么如果胜诉受益者是谁?这个事情还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是受消费者委托,受益者就是明确的。

  符跃兰委员建议 适当延长办理消费者申诉期限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跃兰建议,应该适当延长行政部门解决消费者申诉的期限。

  草案增加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符跃兰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为要求7天内作出处理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申诉处理的实际情况。绝大多数消费者申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或者调解是很难在7日内处理完毕的。

  相关链接

  针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部分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立法赋予特定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享有公益诉讼权利的消费者组织,一般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定。例如德国规定,具备资质的消费者组织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对“具备资质的组织”,从章程的宗旨、成立年限、会员人数、资金等方面作了限制。国外消费者组织在德国诉讼,必须拥有欧盟认可的资质。日本规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消费者团体”由内阁总理大臣按照法定条件认定。

  陈丽平辑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