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长庆说,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给消费者一个很好的公平待遇。过去消费者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维权难,有时候有一种“为了追回一只鸡,被杀一头牛”的感觉。
王晓委员也认为,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食品、药品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个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容易产生纠纷,而消费者在知识、信息上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建议将食品、药品也纳入“经营者举证”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期限为六个月,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来说比较短,建议改为一年。关于举证责任承担,建议修改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不存在瑕疵或者该瑕疵并非由其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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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因商品质量瑕疵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会因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面临举证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部分国家立法对举证责任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如2002年德国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作了修改,明确商品在交付消费者后六个月内出现的商品瑕疵,推定交付时已经存在。但该瑕疵与物的属性不相容的除外,例如鲜花、食品等保质期少于六个月或者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不予适用。
陈丽平辑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