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旅游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表示,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基本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围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同时,一些委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陈斯喜委员说,旅游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扩大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不只是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建议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适当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另外,陈斯喜指出,一些旅游单位和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有的反映导游每年向主管部门交几百元的培训费,实际上没有真正进行过培训活动。陈斯喜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