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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08:45:08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经营者的行为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草案根据各方面关于应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义务的意见,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