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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宇: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网 2011-03-14 11:07:18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异常兴奋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法律体系是社会实践的产物

  既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那么,法律体系与立法的关系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共同之处,又有什么不同?这是记者首先关心的问题。

  杨景宇说:“法律与法律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法律,何来体系?这是讲的联系。不过,两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体系并不简单是法律的堆积。

  他说: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逻辑。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体系逻辑,不能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否则,就难以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全面地反映并有力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正如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体系也要发展。

  说起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共同之处,杨景宇概括地讲了两句话:“法律与法律体系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法律体系是儿子。他说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单凭愿望和想当然,不能离开实际,头脑里想搞什么就搞什么。正如吴邦国委员长讲的,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需要有一个群众性的实践过程,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解决。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要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同样,法律体系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并要受社会实践的检验,不能就体系搞体系,更不能照搬外国的体系。

  至于法律体系与法律的区别,杨景宇说:“法律是国家意志,一经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且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它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而是有了若干法律之后,对它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方式、原则的不同,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明确这些法律部门及其包括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由此逐渐形成的科学体系。这样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又会对立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法律规范上下、左右互相矛盾,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

  党的十五大提出立法工作目标的背景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什么不是更早一点或者更晚一点,恰恰把2010年作为一个节点?杨景宇认为:确定这个立法工作目标,从它的背景看,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所谓背景,就是依据,主要的有三条,都是社会现实生活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展望下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此作为这个时期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我们说实际是法律、法律体系的母亲,有过去的实际,它主要是经验教训;有现在的实际,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有未来的实际,它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预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解决两大课题的改革发展目标,就是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的可预见的实践基础。

  二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的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现行宪法(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此外,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就为到2010年实现的立法工作目标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建立、健全覆盖社会现实生活全局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含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是已经形成?从社会反映看,有人似乎是有所保留的,主要的理由是:有的重要法律尚未出台;有的社会关系是理应由法律调整的,至今还是只有行政法规;有些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对此,杨景宇说:如果孤立地看立法项目,所提问题都是实情。如果从全局上、发展上看问题,则可以肯定地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里,关键在于怎样理解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含意。

  第一,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的新时期新阶段立法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到2010年形成的这个法律体系,只能是随着这个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它能适应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由此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现实生活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总体上实现了这个要求,就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第二,人们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历程时,往往把它分为奠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这样几个阶段。这几个词汇只能是用来表述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覆盖社会现实生活的广度与调整社会关系的力度所作的判断,而不能把它作为工程化的量化指标。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世界上绝对化的东西是不存在的,绝对真理只能是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我们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是说它已经完美无缺。

  第三,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一定阶段所称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的国家至今仍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所以,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它已经定型。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杨景宇说:“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 王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