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法律草案审议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7 09:09:59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郭晓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这次提交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有一些大问题需要明确。”周玉清委员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得好不好,不仅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社会稳定。他希望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这些重大问题上,草案进一步有所明确。

  周玉清委员说,从监督方面来看,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现象。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来看,当前存在着管办不分、自管自监的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

  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周玉清委员提出两方面建议。第一,成立国务院直管的全国保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由有关部门(包括前面讲的三个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第二,成立全国社保经办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以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措施制度,规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管理方法。

  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侯建国委员说,草案没有一个条文或相关内容明确地表述谁可以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运营的机构。“只有确定谁可以来进行投资,后面的一些管理、报告和监管的条文才可以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比较合理加以确定。”侯建国说,如果投资的机构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指定或选择的,那么由它再来进行投资情况报告和监督的话就不合适,需要第三方来监督。

  谈到社会监督的问题,吕薇委员表示,草案规定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是其中没有明确如何保障其经费来源和工作条件,这里应该有所规定。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