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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转移接续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6 08:58:22

  □ 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