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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认为 人民调解法草案较成熟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5日 08:48:38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经过上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和会后的认真修改,人民调解法草案内容更加完善,已比较成熟,建议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提请表决通过。

  委员们认为,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一部调解矛盾、规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总结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制定人民调解法,对于及时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在打官司的成本越来越高,调解的成本相对来说要低很多,因此,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积极意义。

  调委会委员产生后应备案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备案,

  草案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和调解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林强等委员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方始成立。

  林强等委员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后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便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计,也便于把组成和调解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郭凤莲等委员提出,人民调解员是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费时又费力。政府应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特别是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议把调解员的培训内容列入到法律条文中,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基本途径,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使调解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人民法院确认审查应免费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审查工作不收费。

  黄镇东等委员说,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以后,人民法院的确认和审查。这些内容都没有错,但是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收费。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三条已经明确了人民调解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建议在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句话,即“人民法院确认和审查工作不收费”。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审查尽管工作量比较大,但是相对法院的司法诉讼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人民法院确认和审查工作不收费,可以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