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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3-03 11:26:20

  本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罗书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意见》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但《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

  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是《意见》的一个主要特点。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其中,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

  《意见》强调,要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意见》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的原则;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

  孙军工介绍说,宽严相济政策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意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的一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比如《意见》提出,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从严掌握;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这些都有利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力求收到实效。《意见》还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孙军工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对《意见》的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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