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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四审通过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郭晓宇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09年2月26日 09:13:29

    食品行业协会不得推荐食品
  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纳入草案
  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
  认证机构跟踪调查将不收费
  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今后,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要慎重了。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管理。根据新增加的规定,名人代言不合格食品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之外,现实中有些协会甚至是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引导消费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上述规定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对此,国务院有关方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反复研究,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其安全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保健食品是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为此,法律委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本法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二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为此,法律委建议在草案关于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不增加企业负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法律委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