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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人民日报记者毛磊白龙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2009年2月26日 08:35:21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月25日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四审程序。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并就保健食品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做了相应修改。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拟设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对此,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经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管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刘锡荣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加强对食品广告管理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刘锡荣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据了解,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月25日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四审程序。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并就保健食品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做了相应修改。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拟设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对此,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经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管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刘锡荣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加强对食品广告管理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刘锡荣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据了解,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