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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广播网2008年12月22日 16:10:17

  中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张华杰 冯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月22号)上午开幕,保险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该草案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防止保险人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况发生,保险法修订草案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相应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无效。同时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该草案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来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能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考虑到一些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及时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应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因此草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规定得过细而且有重复,在本次提请审议的该法修订草案中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合并为“保险业监督管理”,同时,对保险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梳理和简化。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尽责地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修订草案应与公司法规定相衔接,因此,增加相应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