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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消除部门利益

李克杰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08年4月23日 08:50:33

  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是发现、减少和消除法律草案中“部门利益”的必由之路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

  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推进和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上述两个公布法律草案的形式,意味着未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法律草案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范围上将实现“全覆盖”,在动态上实现“常态化”。这种法律草案的“全公开”,是我国科学民主立法的一次巨大飞跃,是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公民参与度、充分尊重公民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进步,必将成为我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民主立法进程已经有了巨大进步,迄今为止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其间,不仅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积极发表意见建议,频频创造新中国立法史上的公民参与记录,而且立法机关十分重视群众意见,慎重合理地审视并吸取群众意见建议,形成了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立法质量明显提高的同时,推动了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增强了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升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然而,以往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局限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但多属“特事特办”,并没有一个明显具体的标准,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随意性过大,该公开的不公开现象,影响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事实上,任何立法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再分配,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哪一部法律与公众无关,有的涉及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有的则涉及到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都有必要征求公众意见,让各方利益进行充分博弈,从而避免法律内容受到法案起草单位和部门的不正常影响,特别是在我国“部门立法”体制下更是如此。随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部门立法”的问题和弊端日益暴露,一些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迟迟不能出台,一些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法律草案甚至被否决(这在个别地方立法中更为突出)。这些都表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仅仅反映在重要法律草案中,一般法律的草案中也普遍存在甚至严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的专业化趋势又严重阻碍了彻底打破“部门立法”体制的进程,使“部门立法”越来越不可避免,这就形成了“部门立法”与良法立法之间的矛盾。如何最大限度地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扩大民主,提升立法民主化。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则是发现、减少和消除法律草案中“部门利益”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