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 综合报道

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座谈会在大连召开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7月5日 15:48:06

路甬祥副委员长讲话

白克明主任委员讲话

程津培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中国地震局陈建民局长讲话

辽宁省人大佟志武副主任致辞

大连市人大怀忠民主任致辞

会议现场

座谈会现场

与会代表于会前合影

    7月5日,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座谈会在大连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和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分别发表讲话。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佟志武和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分别致辞。

    路甬祥指出,防震减灾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路甬祥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提出了五点要求。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防震减灾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震减灾意识。要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内容,宣传落实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形成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二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需要各部门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三要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要依靠科技进步,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增强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四要加强对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当经常和有重点地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寓监督于调研之中。必要时专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建议,督促整改工作落实。

    白克明在讲话中指出,防震减灾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引导、规范、支撑和保障作用。他要求,进一步夯实防震减灾的法制基础、群众基础、工程基础。各地方人大与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努力,加快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尚未制定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开展调研,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已制定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但还未根据新法进行修订的,要尽快将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要继续抓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逐步提高地震科学研究水平,为防震减灾提供科技支撑。各级人大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陈建民在讲话中指出,通过健全立法、加强普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督,防震减灾工作全面迈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全国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地震工作部门按照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坚持科学、依法、合力防震减灾,将法律实施贯穿于防震减灾整体工作之中,在组织协调机制、地震灾害应对、防震减灾能力建设、防震减灾社会动员和事业发展条件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地震工作部门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制度创新与工作实践的关系、法制保障与科技支撑的关系、依法履职与部门协作的关系。陈建民强调,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在人大的指导下深入推进防震减灾法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和创新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通过强化公共服务,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实效。要提升地震监测预警能力、震灾预防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制定,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此次座谈会是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联合举办的,目的是交流各地在开展防震减灾立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和地震局领导160多人参加了会议。(图片/张亚仙 文字/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 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张传声发自大连)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