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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到大连市召开行政复议法修改座谈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9月12日 08:35:54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行政复议法已实施14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实施6年,行政复议法在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增多,行政复议法相对滞后的问题越来越显现,迫切需要加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行政复议法修改座谈会,辽宁省法制办主任林志敏在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据悉,2010年,国务院已将行政复议法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近年来,辽宁省法制办围绕修改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

  “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林志敏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担任委员和专职复议人员共同参与议决行政复议案件,使复议机构听取不同层面人员的声音,聚集不同专业人员的智慧,弥补行政复议机构一家作决定的不足。另一方面,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具有一定的中立性,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增强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

  林志敏介绍,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性质的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虽然两者并不对立,但是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行政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

  对此,林志敏认为,修法时将行政复议制度定性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和准司法行为更为合适。

  “行政救济具有一定的中立性,能够使复议机关相对独立地审理案件,进而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林志敏说。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