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赴皖执法检查组建议
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
记者朱磊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而作为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也时刻牵动人心。
“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建设。”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赴安徽一行,在结束执法检查后拟就的报告中,提出上述建议。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部法律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该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日趋活跃。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
9月13日至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率领的执法检查组,对安徽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其间,执法检查组分别召开了省、市、县三级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并赴一些市县实地考察了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流入流出方、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人和基层干部进行座谈,广泛了解法律实施情况。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工作。”执法检查组认为,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看,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适当的时候完善相关规定。如:按照中央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从法律上明确“长久不变”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期限、起点、流转期限等;按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登记制度要求,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登记规程和登记办法。执法检查组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建议。
与此同时,报告谈到,要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推进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利的全面落实。
执法检查组指出,按照中央的要求,有关部门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与搞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稳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打牢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登记试点工作经费问题,对开展登记试点财力困难的县给予财政补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既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
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土地管理法有密切关系。赴皖执法检查组了解到,当前因征地产生的土地纠纷已多于因承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把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等问题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