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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清: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23日 11:09:38

    中国人大网讯 10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周玉清委员说,我认为黄镇东同志的报告很好,对执法检查中的一些问题谈得比较全面、深刻,提的五个方面的建议我都赞成。五年前曾经搞过一次工会法的执法检查,那个时候的形势和现在的形势大不相同。直观的看,与过去相比,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好的成效。比如下岗再就业的工作大大得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这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普遍、大规模欠薪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得到高度重视,对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视程度大大增强,因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人数逐年在减少;职工其他的民主权益也在逐步得到改善。所有这些,应该归功于党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他提出两点建议:

    1、下大气力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工会法的执法,主要还是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虽然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使GDP崇拜的问题得到了抑制,但不少党政领导总认为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投资环境,会损害经济发展,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另外,不少党政领导对我们党如何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等问题思考得不够,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等许多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

    2、修改工会法的有关条文。一是工会法有关建会的规定。现在非公有制、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仍然比较低,虽然很多工作有所突破,比如沃尔玛等外资公司建工会组织,大大推进了跨国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但是这些企业工会组建率、入会率仍然偏低。因此,工会法应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投产一年以上必须建立基层工会,明确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基层工会建立工会组织,如果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拖延办法拒不建会,应该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即建立组建工会筹备金制度。二是工会法的入会条件应该修改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入会。”现在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依法参加工会还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增加“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中应该有农民工委员”等类似的规定。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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