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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吉林调研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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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日报9月21日讯(记者何琳娣)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隗福临率调研组来吉林省进行调研。21日上午,调研组一行在长春南湖宾馆听取了吉林省就有关情况的汇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相福主持汇报会。  

        吉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就吉林省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的整改进展情况、民族法制工作进展情况和城乡散居民族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吉林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提出了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高度重视,逐条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在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载体工作中,把“民族情”系列活动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一个新载体,通过“民族情”助学活动,“民族情”送科技、文化、医疗三下乡活动和“民族情”扶贫解困活动等加强民族交流,并把“兴边富民”行动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初起草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办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资源补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意见。在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群众贫困工作中,2006年,省扶贫办在投入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注意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倾斜和照顾,投入到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的资金占全省投入总量的46%;有关部门将对边境贫困村屯需移民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论证,研究制定有关贫困村屯移民办法和移民政策;同时,我省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落实建设资金,5年累计投入1.5亿元,目前,边境村屯已逐步形成了集打、防、管、控、服务于一体的警民联动治安防控体系。  

        隗福临对吉林省的民族工作表示满意,他说,民族地区的发展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几天的考察中,调研组将深入了解我省各民族自治地方落实民族自治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来源:吉林日报  20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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