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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结束在青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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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结束在青海省的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永红陪同检查。
  在8天的时间里,检查组行程近3000公里,先后深入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部分农村、牧区、企业、学校、医院、水电站等,在农民的庭院、在牧民的定居点,与干部群众亲切交谈,与农牧民促膝谈心,了解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及“两免一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检查组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20多年来,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查组认为,“十五”期间,青海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开拓进取,全力推进"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圆满完成了"十五"计划的主要发展指标,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十五"期间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青海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青海的战略目标。青海省具有丰富的资源,青藏铁路的建成通车,必将大大促进省内外交流合作,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检查组强调,青海作为一个多民族、欠发达的地区,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十分重要,青海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步伐,努力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步。(毛翠香)
  来源:青海日报  200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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