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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法治化仍缺刚性部门规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清理完善有关文件并上升层次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23日 08:25:44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建议,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已有涉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清理、整合、充实和完善,并逐步上升到部门规章的层次,推进民族工作更好地进入法治化轨道。并在2016年下半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的情况报告。

    拒绝少数民族群众情况仍存在

    报告指出,近年来,在内地的一些服务性窗口行业,比如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以及宾馆、商店的入住、购物中,歧视、拒绝来自某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甚至包括汉族群众)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要落实好民族政策,并进行专项检查,纠正这类问题,但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民族地区群众反应强烈。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落实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一些服务窗口单位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国务院、有关地方政府作为民族地区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负有重要职责,既要做到依法行政,也要督促所属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而在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这部法律的作用。

    一些规范性文件可操作性不够

    报告显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共有115件法律、47件行政法规涉及民族问题规定。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后,各有关部门配套规章、措施办法制定工作进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262件,现行有效的139件;制定单行条例912件,现行有效的698件。民族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为保障各少数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但与此同时,报告指出,应进一步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更好地落在实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其法律位阶、调整对象决定了其中许多规定原则性、宣示性较强。目前看,国务院各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距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已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一些部门出台的规定还只是零散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投资政策、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还缺乏刚性约束力的部门规章。

    自治州行政管理权限仍未落实

    检查组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在检查方式上更灵活多样,在检查内容上更突出重点,更具针对性,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报告指出,当前突出问题之一是自治州行政管理权限不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但受限于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及管理体制,自治州并未能完全行使这项职权。

    报告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对此进行研究,切实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