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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

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1月3日 08:54:52

    法制日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曹建明说,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的沟通,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

    曹建明说,在开展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探索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2014年8月,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建立检察机关逐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对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2014年10月,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界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格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细化检察监督方式。今年6月,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会同监狱、人民法院共建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同步监督。

    曹建明说,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2010年以来,共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违法情形15354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交付催办和提示制度,对法院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及时催办,对看守所未将已决犯送交监狱执行的及时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期徒刑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条件由余刑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为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32259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6694人,督促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及时交付监狱执行。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又未执行刑罚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核查,要求摸清底数、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曹建明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考核奖惩、会见通讯、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63人。

    研究制定统一刑罚执行法

    法制日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曹建明说,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坚决纠正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判决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看守所监狱交付执行衔接脱节等问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严惩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曹建明说,为更好地解决刑罚执行和刑罚执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一是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等。二是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三是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四是明确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五是适时开展对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督促解决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