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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不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大人民陪审员培训力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1月6日 10:05:10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汪其德代表建议,对人民陪审员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使人民陪审员能够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熟悉审判流程,掌握法律知识,适应工作需要。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人民陪审员的日常沟通和交流提供平台、创造机会。要通过编发刊物、观摩庭审、组织座谈等形式,促进人民陪审员之间互相学习借鉴,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技能和业务素质。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机制不完善。我们对两个省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体系进行调研发现,除了上级安排的时间比较短的培训之外,其他培训相对比较少,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基层人民法院缺少培训长效机制,收到的效果和预期差距非常远。”张红健代表建议,立法增加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规定,要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考虑到人民陪审员本身有工作,应避免减少集中脱产学习,而应多采取灵活的方式,让人民陪审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近日在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陪审员选任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其应有的优越性,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秦希燕代表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完善陪审员选任制度,确定陪审员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合理挑选陪审员参审;第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比较混乱。有的是人大任命,有的是法院聘任,有的是单位推荐,有的是法院临时邀请等等,民意代表比较缺失,人民陪审员在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当中发挥自己特长的同时,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具备民意代表。”张红健代表指出,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建议采用多种方式,如人民选举、人大任命、法院聘任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具体可以将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如专家陪审员、普通陪审员,依据不同的类别赋予不同的选任方式,既保证选任的灵活性,又确保代表性。

  保障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近日在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

  “应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来源,并加强对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张淑芬代表建议。

  汪其德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呼吁各级党委、人大和有关职能部门更加关心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把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要求用到实处,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效保障。

  参与案件范围应有所限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近日在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建议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

  吴青说,有一些案件专业性非常强,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跨境货物纠纷方面的案件以及海商海事案件等。“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最好只限于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次数,我认为应该有所规定,目前是没有规定的,所以有一些陪审员就变成了‘专职的法官’。我认为要限制次数,一年中不超过两到三次,这样可以防范人民陪审员职业化的现象。”吴青建议。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