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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如何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科学性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25日 16:28:53

中国人大网10月24日讯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提问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回答问题

科技部部长万钢回答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提问说,近年来,随着科研项目资金投资加大,相关部门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但也存在着某些不按科研活动规律和科学研究特点来进行项目资金监管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研工作围着资金使用办法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和工作效率。比如,项目预算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支出科目间的资金比例、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过细、预算调整管理过严等问题。我们说,科学研究具有很大的探索性,在进行一项科学研究之前是难以像工厂生产一批成熟产品一样,将支出预算得十分准确。另外,项目预算中间接费用比例定得偏低,不能完全弥补项目承担单位所消耗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对于上述问题,科研人员反映十分强烈,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严惩不贷,但资金监管办法中,某些不恰当的规定也是造成科研人员屡屡发生违规行为的客观原因。我想询问的是,有关部门如何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的科学性,为科研任务完成提供更好的资金监管保证?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回答说,我先做一点大致的经费管理的解释。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设备、材料、劳务、会议、国际合作交流等等。间接费用是指,单位承担了课题而增加的一些费用,比如管理费、公共设备的使用补偿、其他消耗等等,当然这里包括绩效的支出。财政部和科技部只控制间接费用的比重,对其中有一些科目也做了一定的管理规定。但是许为钢委员讲到的问题,从国家部委层面没有这样的要求,只有一个大的间接费用的比例,其他支出科目间并没有规定过比例。我们实行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一层层汇集的,科研院所、大学是一个层次,然后再往上属于哪个部委,在这个层次上做了一些规定,具体的主要还是科研院所和院校做的规定。我刚才讲到了,我们课题的经费往往是课题组负责制,这是个问题,现在应强调法人的责任、院所和学校的责任。那么这些学校就采取一些办法,就是单位编制预算的时候,具体怎么管理,有些确实不是国家层面的规定。最根本的要求,我们认为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的法人负责制,这是体制上的问题。如果从宏观层面上看,间接费用比例是不是低了一些?是不是再提高?我们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间接费用提取的比例是中等偏下一些的,也就是说,单位为承担这个项目,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一些补偿因此而花费成本的比例我们比人家低一点,但是那些单位基本上都是有国家拨款的,发达国家很多不是国家拨款的,各国的预算拨款制度也不尽相同,这方面不一样,所以我们提取的比例比别人低一点。怎么探索进一步调整,使得这些控制更为合理,给法人单位更多管理方面的权限,这是我们下一步要继续研究的。

科技部部长万钢回答说,感谢许为钢委员,因为您提的问题是我们很想讲的事。目前,科技项目预算中把办公场所的水电暖、监管服务和绩效支出列入了间接费用,把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退休返聘、专家咨询费都列入了直接费用。刚才楼部长说了,间接费用是要有一定控制的,直接费用牵扯到科研的成功与否,所以我们明确了预算调整的程序,并且把直接费用的调整审核批准权下放到承担单位,如果高校就是校长,如果是研究院所就是所班子。另外,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与人员相关的支出一共有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这是由科技承担单位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结合科研人员实际来实施的,我们要求至少在课题组里是透明的。第二个渠道是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中临时聘用人员,包括研究生、外聘人员劳务费支出。第三个渠道是专家咨询费用,用于项目实施中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费用。我想说明的是,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是直接费用,可以根据课题的需求来编列,没有比例限制。通过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对于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适当的激励,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于直接费中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可以解决临时的聘用人员费用,有利于满足科研需求,更重要的是培养青年人才,比如博士生、研究生。我这里想说明的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中,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事业费安排的工资性收入,从科研经费中获得的收入不应该成为科研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就看到了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下一步,科技部按照国务院统一的部署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关于资金结余的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正在研究之中,目前我们倾向于对于实施效果好、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结余经费可以留在原单位继续用于后续研发。同时,我们还在研究关于建立科研诚信制度来奖优惩劣,接受社会监督,为科研任务提供资金保障。我完全同意楼部长刚才所说的,我们现在在课题制中应加强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体现在编制预算时提供的服务,体现在实施预算中的监管,体现在调整预算中的快速核准,体现在对单位人员的信用管理。为了能够使编制预算更加清晰,我们近年来组织了50多场培训会,对单位的财务人员、科技人员、对会计事务审计所人员和相关人员共21000多人进行了培训,这个培训不光要现场,而且还要在网上做到实时问答。

许为钢补充发言说,刚才听到两位部长的说明和解释非常高兴。我们在项目的申请过程和评审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中,的的确确遇到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我们提出经费使用科目间比例的问题,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也恳请财政部和科技部在这个问题上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说明。我非常赞同刚才两位部长提出来的加大项目法人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上的相应责任和权限,这样能够更好地把钱用在刀刃上,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使我们的经费使用很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说,我补充提一点。各部委已经做的努力我们都感觉到了。但是对于分类改革我提一个问题,现在把高校和科研院所一起提,实际上高校的编制主要是按照教学工作量来定的。我以为同样是承担科研,高校人员的人员经费所占比例应该高于已有科研编制的科研院所,应该考虑区别。另外一个区别虽然现在还不凸显,也要予以考虑。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学校也可承担科研,人员经费所占比例似乎也应和公办的、已有科研编制等维护费用的学校要有区别。所以,在给法人单位下放权力的同时,上面也要加强规范,起码在大的比例上要有科学合理和严格的规定。据我了解美国的科研单位和财政监管部门就有一个有关管理费用的协商环节,必须在商定的比例范围内,才下放管理责任给法人单位。我希望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分类改革。不知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如何考虑?

楼继伟回答说,这是一个客观的问题。高校和科研单位不一样,高校以吸收多少学生为主要经费核定基础,科研单位是以有多少人员为基础,显然在高校方面承担科研项目的时候,间接成本的补偿会有一些不同,我们会考虑这个问题。您说的第二个问题,公立单位和民营单位,公立单位按这样方法核定它的经费,其他的民营单位有自己筹来的钱,也有一定其他方面的补助,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们也会考虑。还有科技成果转让800万的审批问题。这和严副委员长说得差不多,就是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因为这些经费和科技人员的创造,包括法人单位的组织,形成了这些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转化的时候,是不是都能够算为单位,或者算为科技人员的?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不管,就不必要批,也不必要分层批。有的国家,以学校为例,学校做出规定,为了激励科研人员创业,以专利为特征,有很大的比例算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就算学校的。我们这些学校,大量都是国家给钱,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些国家投入产生的成果是不是该算学校的?这个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单位和科研人员占多少的比例合适,我们国家的情况确实和其他国家不太一样。对于高校,比如美国很大一部分主要是民间和捐助性的收入来源,国家资助的科研成果管理,美国有立法规定,财政部执行,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怎么分是法人单位的事。我们现在没有完备的规定,我们是要研究这件事。没有规定之前就需要管理,就得有权限,所以这是件大事,跟您讲的是类似的问题,我们再研究。

万钢回答说,这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因为科技进步法确定了由财政资助产生成果的归属权,这是第6条明确的。这里又有一个区别,如果法人单位是企业,没问题,但是如果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话,就有刚才楼继伟同志提到的那个问题。我们看到科技进步法实施以后,对技术交易市场快速增长的促进作用,我们讲企业投入就是7000多亿,但是交易市场已经到了6400多亿了,促进作用是相当大的。希望成果转化法修订能解决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