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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时提出

城镇化建设应防止出现“城市病”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2013-7-10 08:35:22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如何破解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城市病”纷纷献计献策。

  报告在谈到我国城镇化质量不高的问题时指出,“城市病”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服务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城市空间无序开发、人口过度集聚,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城市建设、轻管理服务,交通拥堵问题严重,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加剧,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不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口聚集区人居环境较差。

  陈述涛委员说,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方面主要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发挥了作用,中小城市的接纳能力有限。大城市第三产业需求量大,而且我们的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负担。“城市病”形成容易解决难。拥堵问题、污染问题等等,很难治理。

  “我担心在进一步城镇化的过程中,会使大城市、特大城市负担更重,将来没有办法治理。建议对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一定要站在更长远、更科学的角度去论证。”陈述涛说。

  蔡昉委员指出,如何避免“城市病”,归根结底不在于我们要不要城市化,而是要转变城市化的管理方式,“城市病”是可以避免的。

  “在城镇化的过程当中,确实要防止‘城市病’。”陈喜庆委员认为,现在各地城镇化建设有一种冲动,但是这种冲动还停留在土地的城镇化,停留在土地经济、土地财政的冲动上,而没有特别关注人的城镇化。人如果没有城镇化,他们进城以后没有工作,又居住在非常简陋的地方,将酝酿巨大的社会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士岭说,有些地方为了促进城镇化的发展,注重考核的是规模和速度,忽视了质量和生活保障问题,制约了城镇化健康发展。因此,推进城镇化发展速度和提高城镇化质量保障必须同步。一是要提高入住城镇人员的素质水平和生活保障,二是要强化城镇化配套发展供需比例的平衡。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