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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初显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2013年4月24日 08:27:16

  4月23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

  初步形成生态补偿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补偿制度框架: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补偿范围达18.7亿亩;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截至2012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实施面积达12.3亿亩,享受草畜平衡奖励的草原面积达26亿亩;探索建立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一步提高;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466个县(市、区)。

  “据统计,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约780亿元,累计约2500亿元。”徐绍史介绍说,从1998年以来,国家还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累计投入约8000亿元。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一起,成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国公益林有效保护面积达到23.6亿亩,退耕还林工程累计造林4.4亿亩,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5万平方公里,我国生态状况总体呈现生态恶化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推进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实践

  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实施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

  “2012年,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资金规模达51亿元。”据徐绍史介绍,各地在建立补偿基金方面各有新意,山东、广东由省、市、县按比例筹集资金,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的补偿机制;福建从江河下游地区筹集资金,用于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地对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央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西部地区则大多低于中央补偿标准。”

  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各级积极开展了流域横向水生态补偿实践探索。浙江在全省八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江西、江苏、湖北、福建等地也都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给予下游补偿,断面水质指标值优于控制指标时由下游给予上游补偿。

  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进程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实施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徐绍史在报告中表示。

  徐绍史表示,重点生态区的人民群众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很大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还存在着保护成本较高、补偿偏低的现象。此外,补偿资金与保护责任挂钩不紧密,在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一边享受生态补偿、一边破坏生态的现象。生态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生态受益者还普遍存在着免费消费心理,缺乏补偿意识。

  “总体来看,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根本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徐绍史说。下一步,国务院将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进程,不断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