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 报告决议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0月28日 17:34:5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努力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截至今年6月,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其中,立案侦查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内有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专项工作。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一些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部署,从2005年8月至2006年底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把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深入排查线索,集中力量攻坚,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5841件。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459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督办了云南省阳宗海特大水污染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2.4万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事件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

    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起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27件。

    (二)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或督办了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庾受贿、玩忽职守导致药品市场管理混乱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针对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介入7982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923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直接介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垮塌、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火灾等3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从中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4人。

    (三)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一是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7857人。二是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三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执行中以钱抵刑和“前门进、后门出”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立案侦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犯罪案件258件。今年2月“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案情,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又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社会关注的“牢头狱霸”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四)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为保证换届选举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严肃查办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五)结合办案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剖析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与环保、国土、质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完善预防犯罪的机制和制度;深入机关单位宣讲授课,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发生。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着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认真查找和解决执法思想上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特别是结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际,强调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又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创新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一是健全举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完善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提高依靠群众发现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二是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实行案件线索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发现和初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意见》,强化线索查处的配合与制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三是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四是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制定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努力构建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会同国家审计署、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国务院十六个部委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违法犯罪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

    (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2005年5月起,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以此为契机,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办案力量,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组织保障。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组织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等岗位练兵活动,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和省、市三级侦查办案人才库,对优秀业务骨干实行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今年上半年,依托检察机关视频专线网络,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对18000多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普遍进行岗位素能全员培训,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正确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

    加强监督制约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内蒙古、安徽、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广西、福建等省级检察院就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高度重视、依法办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真诚接受批评,切实进行整改。

    (二)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方面的制约。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司法解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制约,对判决无罪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自身不足,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内部分工和制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二是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在讯问中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三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2005年实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今年9月起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制度。四是加强执法活动专项检查。针对一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五是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办案安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四)大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努力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细化办案程序,明确执法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规范扣押冻结款物行为等规定。三是健全办案考评机制,修订了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对促进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2008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分别比2005年上升2.6和1.3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1和2.6个百分点。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并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还不够大,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打不开局面。有的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怕影响部门间的关系、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缺乏依法办案、攻坚克难的勇气,不敢办案,导致有的案件没有受到依法查处。二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在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增强查办案件合力等方面,相关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三是反渎职侵权能力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偏低,对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知识学习研究不够,主动发现线索、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不强,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四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待加强。一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有的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甚至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四是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还不够,提高社会认知度、改善执法环境的办法还不多,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仍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敢于办案、秉公办案、依法办案的信心和勇气。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着力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点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案件,特别要突出查办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食品卫生、医疗医药、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认真总结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宣传教育领域,推进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工作实效。

    (三)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对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推动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完善对举报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推进侦查办案机制建设,加强地市级渎职侵权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案件的抗诉力度。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自身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办案工作考评机制,坚持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

    (四)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深入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增强主动发现线索、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等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侦查专家和办案能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五)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司法解释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借此机会,我们建议:一是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