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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意见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9年5月14日 09:09:27

    4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3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持续开展监督工作。去年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专门报告了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本次会议又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出席人员强调,要巩固和深化现有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已经形成,但还存在配合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协助意识不强、机制不够细化等问题。应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由各级党委召开执行协调会,定期协调执行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攻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已基本建成,但缺乏硬性约束,部分执行协作单位联动反应慢,甚至“联而不动”。建议明确单位、个人协助法院执行是法定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依法处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拓展网络查控系统,将执行信息系统与金融、公安、出入境、房地产管理等系统连接,减少公文往来程序。研究建立由政府统一掌握公民、法人财产信息的机制,民事诉讼胜诉方可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法院执行。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完善网拍询价系统等模块,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求,不能仅依靠一段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式,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关于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工作纲要,提出了“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的基本思路,建议增加“法治化”要求,将法治保障作为根本解决之道。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普及诚信教育,培育诚信精神,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扩大信用报告在多领域中的应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曝光惩戒力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从长远角度解决执行难,应当重视发挥保险制度的偿付功能。

三、坚持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松劲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三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要坚持久久为功,不能松劲。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区的执行工作仍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此类案件的研究剖析,出台指导意见。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明确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允许权利人对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财产转移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申请。有的出席人员建议,一些地方对案件未审结的涉案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部冻结,不利于企业维持正常运转;对败诉企业的资产也不应简单予以冻结,对企业愿意主动筹集资金的应给予合理期限,减少败诉即破产的现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在一些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落实还不到位,建议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四、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部分出席人员建议,应认真总结吸收“基本解决执行难”经验,做好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工作。有些出席人员建议,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注重健全执行制度,明确要求履行义务人在判决生效一定期限内到一审法院报告执行情况等,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并把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落到实处,营造自动履行是常态、强制执行是例外的法治氛围。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慎重认定执行不能案件,区分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判决的行为和恶意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机制和标准。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个人破产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债权债务关系,建议把个人破产立法提上日程,可以专门制定个人破产法,也可以把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完善成为统一的破产法。

五、加强执行力量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与组织部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解决中级以下法院员额、编制不匹配的问题,充实基层执行队伍。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基层法院执行能力有待加强,有的法院还不能很好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执行业务的培训,就新的司法解释和执行理念开展业务指导。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注重防止和纠正执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以简单定指标方式考核执行工作,同时也要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六、加强执行工作普法宣传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大典型案件,包括执行不能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正确的执行观念。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宣传报道一些惩戒措施时,要阐明法律依据、法理逻辑,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国际社会较为关注我国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议对报告中有关执行案件的数据再作深入分析,比如涉外案件数、执结率等,加强对涉外案件执行工作的宣传。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