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强化企业和政府责任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对20个以上地区点名曝光。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对于这一建议,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非常认可和关注。委员们认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参与和支持,不仅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责任,还要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治的格局。
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天能碳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问题突出。河南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河北立马燃气公司防治污染设施不健全,无组织排放严重。
报告指出,部分企业污染防治不主动、不自觉,管理粗放,设施不健全,超标排污问题突出。
韩晓武委员指出,要大幅度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让违法企业畏惧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法的态势。不仅要让违法排放的企业在经济上感觉到违法成本太高,而且对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谢经荣委员建议,建立奖惩相结合的制度,惩罚那些违规的企业、不合标的企业,同时,对那些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先进、超低排放的企业,在过去生产过程中也严格履行了防污责任的企业,应进行奖励或者表扬,以此带动企业自觉遵循环保法律的意识,采取具体措施。
吕世明委员认为,应当全方位、全系统、全覆盖、全过程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监控、监管,同时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此外,建议选择发挥第三方独立评估作用,借助互联网优势,全程公开、公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些办法,纳入到信用体系进行监督,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形成依法执法的威力和威慑。同时,通过一些行政法规的绩效考评,从源头把住关口,一票否决。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法律责任
报告指出,工作中存在作风不扎实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汇报和自查报告中谈工作成绩多,对问题说得少、缺乏深入分析研究。检查组看到的多是以治理成效和经验为主的好典型,随机抽查企业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问题。一些地方不同层级防治污染的工作要求“上下一般粗”,安排部署多、政策文件多、口头表态多,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情况层层递减。一些地方治污主要靠上面推动和外在约束,工作的主动性有待提高,责任落得不实,治理成效不稳固。
对此,韩晓武建议,要狠抓政府责任的落实。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不仅要督察环保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给各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了,比如标准、规范、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量有没有制定出来,制定出来可不可以操作等,政府部门责任的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杨志今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指导地方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时候,要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使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还要加强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起对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明确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实行依法问责。
罗毅委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督导检查和向社会公开等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法律实施监督制度
报告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共治——这个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被多次提及。
李钺锋委员指出,坚持全民共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参与和支持,本次会议审议决议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环境日主题的社会效应,高度重视并妥善办理公众合法诉求和意见建议,让人人都成为环境问题的监督者、推动者。
陈凤翔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构建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大气污染防治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人都有权利参与到大气污染的防治过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大气污染的复杂性又决定了污染防治必须全民共同行动才能达到目标,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已经成为现代环境法治的一个基本制度。
“然而,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只是象征性的宣告。这种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公众作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环境监督者难以发挥作用。有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公众的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及时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欧盟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公众能够获得足够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陈凤翔说。
陈凤翔建议,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公众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公众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联防联控工作的监督,使公众参与成为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
齐玉委员指出,大气污染问题是法律问题、是政府部门的问题,也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既要依法治理,也要教育引导群众,既要依靠政府治理,也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报告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有关部门包括基层组织应当重视起来,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把依法治理同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落实,直接的意义是为本次会议要通过的决议提供执法检查的依据。
王砚蒙委员认为,要以社会共治理念助推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大气污染防治也要建立多维度社会共治模式,采取居民团体共同参与、专家学者跨域协作、工业企业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的多维度社会共治的模式,在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接受并吸纳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建言献策,形成协同共治的良性效应。
一些委员认为,实现全民共治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江小涓委员建议,加大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要求。
江小涓指出,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是两种公开方式:一种是主动公开,挂到网上,谁都可以看。还有一种公开叫依申请公开,公民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了解的数据,申请政府告知。
“环境数据,特别是每一个具体项目的环境审批等数据,都不是主动公开,而是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有条件的,公民由于生产生活和学习研究的需要,可以依申请公开。这样的话,更多的公民想了解更多环境方面的问题,还是有难度的。”江小涓说。
对此,江小涓建议,更多的信息,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环境信息,仅依申请公开还不够,应当主动公开,让更多的公民监督它。
李飞跃委员同样认为,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广泛参与的法律实施监督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广泛覆盖、有效实施的公益诉讼制度,并且要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