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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委员建议

让环境污染行为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7月10日 08:35:41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沈春耀委员拿到执法检查报告后数了一下,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共27条次提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这在过去都是不曾有过的。紧扣法律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

    “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旗帜鲜明,重点突出,动真碰硬。讲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抓得准,对原因分析得透,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刘玉亭委员这样描述听完执法检查报告的感受。

    “没有霹雳手段,难显菩萨心肠。”对于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于志刚委员借用了一句古言,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在他看来,如果不采用严厉的打击手段,就难以体现对于全社会公众的菩萨心肠,难以体现对于子孙后代的菩萨心肠。

    针对大气污染违法现象,卫小春委员建议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让现在这种“猫和老鼠的游戏”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7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围绕执法检查报告,多名常委会委员进行了热议。

    “法律巡视”助力增强法律刚性

    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敢于动真碰硬,开展随机抽查,深入查找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告提到,这是此次执法检查的突出特点之一。

    多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的发挥,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执法检查全过程、各方面都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特别是对照20多条法律条文,一条一条开展检查巡视,提出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可能还是第一次。特别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都非常强,时限要求达10多处,都非常具体明确,前所未有。”刘修文委员说。

    杜黎明委员认为,以往的执法检查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明确提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要做好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就要坚持执法检查必须严格、监督必须有力度,避免出现监督检查中“粗、宽、松、软”的问题,这次执法检查为本届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开了一个好头,做了很好的示范。

    肖怀远委员说,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作用,紧紧扣住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成绩对照、问题对照、原因对照,下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也要对照,这一做法对于增强法律的刚性,对于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用法、学法的氛围和意识,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李飞跃委员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依法的原则贯彻始终,回归执法检查的本位,发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彰显法律的权威。执法检查选择的主题精准、定位精准、方式精准,逐项对照法律条款和规定,对所有问题对号入座,直面问题,敢于较真,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以工作监督取代、冲淡法律监督的情况,找到了实现法律监督刚性化的有效途径,对地方各级人大作了示范。

    修订刑法惩治大气污染行为

    韩晓武委员认为,现在大气污染之所以长期解决不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违法成本甚至低于守法成本。因此,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单靠相关企业的自行约束是不行的,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对此,韩晓武建议,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治理规定的企业进行严惩,要大幅度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让违法企业畏惧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法的态势。不仅要让违法排放的企业在经济上感觉到违法成本太高,而且对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要严查并加大对企业治污排污设施“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在线监控。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违规排放企业受到沉重打击,彻底打破逃避监管者的侥幸心理。

    “目前,对于污染大气的刑法罪名目前是不完善的,打击半径是不足的,手段是不够用的。”于志刚建议,修订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把污染环境罪从对于土壤、对于水体的污染,覆盖到对于大气的污染,对于污染大气的严重犯罪行为,同样能够依据刑法全覆盖地进行严厉制裁。

    地方性法规落后于法律要求

    报告指出,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2018年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信春鹰委员直言,报告指出的“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问题,也是整个环境保护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现在了解的情况看,地方立法对大气环境保护或者对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主动性和力度都有差距。

    “有的法律在国家层面,近些年来适应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已经作了修改,但是地方立法并未有及时跟进。出现了国家立法已经前进,但是地方性法规落后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还有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放宽国家法律的要求,我们就把它叫做‘立法放水’,含义就是有的地方通过地方法规,把国家法律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缩减。”信春鹰认为,报告的上述要求非常有必要,是人大系统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责任和担当,地方要不折不扣加以落实。

    杨志今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指导地方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时候,要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使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同时还要加强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起对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明确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实行依法问责。”杨志今说。

    张勇委员认为,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的同时,还要对已有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对那些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要及时地进行废止和修改。对于还没有法规规范的领域要抓紧进行立法的调研,及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要及时地跟进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杜玉波委员说,考虑到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大不相同,建议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法规,构建差异化政策法规体系。比如,各级人大机构应结合地区实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国家法律要求为底线,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李钺锋委员建议,要坚持督查问责。报告中指出,部分地方存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环保督查、环境执法考察问责等措施,促进领导干部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

    报告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对此,委员们认为非常有必要。

    陈凤翔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构建具体的公共参与制度。大气污染防治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人都有权利参与到大气污染的防治过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大气污染的复杂性又决定了污染防治必须全民共同行动才能达到目标,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已经成为现代环境法治的一个基本制度,然而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只是象征性的宣告。这种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公众作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环境监督者难以发挥作用。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公众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联防联控工作的监督,使公众参与成为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

    庞丽娟委员认为,将绿色生活、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纳入儿童青少年的各学段教育,并使之从小养成意识自觉,成为行为自觉,非常有必要。她说:“目前,我们在这方面教育还是比较弱的,主要在有限的教材或者说在科学课里面,这是远远不够的。”

    贾廷安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力度和普法力度。大气污染防治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是大气污染的制造者,也是大气污染的受害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大力强化全民的自觉自愿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叫响防治污染人人有责、净化环境从我做起的口号,努力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形成上下结合、全民参与、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齐玉委员认为,大气污染问题是法律问题、是政府部门的问题,也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既要依法治理,也要教育引导群众,既要依靠政府治理,也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报告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有关部门包括基层组织应该重视起来,应该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把依法治理同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落实,直接的意义是为本次会议要通过的决议提供执法检查的依据。

    “我们的执法监督固然很重要,但是毕竟不能天天去监督,在群众身边违反法律的事、大气污染的事有很多,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而且要建立能够让监督产生实效的机制,这样监督作用更长久,也更有效。”卫小春说。法制日报北京7月9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