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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1月20日 11:07:36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共有5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报告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出席人员高度评价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艰苦努力,充分肯定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效。同时指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最新部署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的地方存在案多人少、员额检察官同辅助人员配备不合理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探索员额比例动态调整和入额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在不突破员额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案件数量、现有编制等情况,建立横向和纵向统筹结合的整体调控机制,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检察院员额的动态平衡,实现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基层检察工作的协调稳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做好员额制改革中有关编制、人员、案件和办案饱和度等基础数据的测算工作,为员额的确定和配置提供可靠依据。有的地方实行“以案定员”“以岗定员”,取得良好效果,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开员额比例和数量在不同层级和地域检察院之间进行合理调控的做法。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处理好入额人员和未入额人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等多重关系,根据未入额人员自身条件、素质能力、年龄层次、选择意愿等实际情况,确定分流方向,拓宽分流渠道,妥善处理分流安置问题。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目前改革的重点是要落实办案责任,应注意将改革任务与传统工作方式和办案方式做好衔接,保证改革任务落地。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司法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但有的领导干部“放权怕滥用”,有的检察人员“授权不敢用”,还有一些院室处科负责人不愿管、不敢管、不善管,“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检察长、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负责人的权责,统筹办案管理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配套制度建设,建议赋予惩戒委员会认定司法过错的职能,完善问责监督制度,对滥用职权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赋予惩戒委员会保护职能,对经调查没有过错的检察官及时恢复名誉,给予保护。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应积极做好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衔接,特别是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整体转隶的问题,明确哪些案件需要调整管辖,哪些属于职能调整,哪些需要设立组织机构对接,哪些工作需要立法保障等等,进一步列出清单,逐项提出方案,确保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养“一专多能”人才,充实办案一线力量,同时解决好检察辅助事务总量未减、辅助人员缺口较大等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员额制不是入额人员的保险箱和铁饭碗,应建立完善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工作机制以及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遴选方式要注重考察、考核、考试相结合,避免以票取人和以分取人;全面、科学评价检察官办案质量、数量、效果和效率,将业绩评价作为检察官任职、晋升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实现遴选机制、评价机制与“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退出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部分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一些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严重短缺,辅助人员整体待遇偏低,职业发展空间小,稳定性不高。有的地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困难地区财政拿不出这笔钱,希望对此作出顶层设计,统筹解决。同时,应高度重视检察辅助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进一步完善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和配备,确保办案组织运行和方式改革的科学、优质、高效。此外,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改革的支持力度,在“双语”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干警招录等方面,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各地在改革启动阶段普遍做了动员,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干警思想出现了一些波动。比如,有的对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措施不理解,有的对职务、身份、待遇调整有怨言,有的对职业发展缺乏信心等。应坚持思想教育和改革同步进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策解读、思想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帮助干警提高认识、支持改革。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措施的督查督导工作,以督促行、以察问效,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深入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改革措施;下级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尚未完成的任务制定任务书、明确时间表,倒排工期,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精准落地。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司法改革的大框架已经确立,但有些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应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拿出符合法理和实际的方案来,研究解决好下一步“精装修”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做好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政策的完善和工作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关键要抓好“对人的管理”,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在优化职能的同时精简内设机构,明确设置标准,抓好新型办案团队和办案机制建设,形成良好职业预期,解除内设机构改革的后顾之忧。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有些问题仍然争议较大,难度不小。比如,检察官员额调整退出机制、交流任职机制、司法行政人员转任机制等有待完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来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还不明确。改革措施也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必须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措施真正落地生根。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信息化建设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工作成效,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目前,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仅建设水平明显滞后,专业技术人才也非常匮乏。对此,应统筹加快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化建设进程,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用好人民检察院已有办案系统,加快制定各阶段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同时,强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加强对办案大数据的分析使用,探索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客观性、预见性和规范性。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司法改革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总结吸收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加快相关法律修改进程,确保司法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立法协调推进。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评价客观,所提建议务实中肯、专业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