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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月13日 09:59:00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财政部部长肖捷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执行修改后的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出席人员指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衔接不够、统筹力度有待加强、清理整合仍不到位、管理监督不够健全等问题。希望各有关方面坚持以财政事权属性为遵循,明确转移支付定位,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转移支付绩效和透明度,着力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领域的财政事权,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支出比重。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逐步规范和减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应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来划分支出责任,改变按照东、中、西部简单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的做法。一些出席人员提出,除按照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属于中央事权的不应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规模过大,很难保证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应优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源,增强地方本级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研究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不发达地区实行财力全留的体制,相应缩小转移支付规模。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继续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力度,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对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进行实质性整合归并,取消“小、散、乱”和绩效不明显的专项,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主要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模式运作。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合理选择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通过制定任务清单等形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绩效考核;对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应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研究制定符合国情的财政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着力缩小地区间差距。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应主要通过上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扩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测算因素、权重等,适当向老少边穷、粮食主产区、资源能源大省、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倾斜。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转移支付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避免预算下达与项目批复“两张皮”及“用钱等项目、用钱揽项目”等现象。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细化转移支付预算编报,按项目编制基本建设支出表,充分反映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目标等详细情况。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对转移支付执行的监督,严禁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研究建立由省级财政制定转移支付分配方案、中央财政集中支付到市县的机制。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地方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情况应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要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对未来三年的转移支付总体规模、支出重点、资金来源等提前作出详细规划,增强转移支付预算的前瞻性,防止资金闲置浪费。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机制,所有转移支付项目都应设立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科学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同级政府确定的重要转移支付政策、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等开展专项审计,形成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推进转移支付信息公开,及时向各地通报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原则标准、基础数据、计算流程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资金规模、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推进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条例,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和要求、立项和审批、分配和下达、使用和管理、绩效和监督等各方面的规定,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