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未能有效遏制
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在报告中表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突出问题导向,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效果总体上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事故起数由2002年的107.3万起下降至2015年的28.2万起,死亡人数由13.9万人下降至6.6万人,连续13年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15年,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主要相对指标降至历年最低。据初步统计,今年1月至11月,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3%和4.8%。
报告充分肯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地在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时指出,全国安全生产局面虽然总体稳定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报告列举了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宁夏石嘴山林利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重庆永川金山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江西宜春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发生坍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在分析这些事故原因时,报告认为在安全生产法落实中,还存在着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固、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滞后、企业主体责任有的落实不到位、农村和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等问题。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也给出了具体建议。检查组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树立更加积极的安全生产观,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还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农村和农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