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 审议意见

对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1月29日 16:16:34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人52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重要修改后,今年将检查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有效实施。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出席人员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抓紧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和优化配置,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人才核心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更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各部门、各地区围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了不少配套规定,但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一些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理解不一致、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应深入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配套规定的系统性、精确性。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科技成果涵盖面广,种类繁多,转化形式、时间、效益都有较大区别,应根据各类成果实际制定和实施政策,避免一刀切。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成本要素,统一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计算方式,科学确定收益分配基数,切实落实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一些出席人员指出,应及时总结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引入市场机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科技成果价值自主决定技术入股份额。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入股税收政策,适当调整纳税时点,落实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一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和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入股评估、评价标准,推动解决“持股难”、“变现难”等问题。部分出席人员指出,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涉及科技、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等多个部门,应做好政策协调、衔接工作,对一些关键问题要尽快形成统一意见,防止出现不同政策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一些出席人员建议,总结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经验,广泛深入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的认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应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不少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投入不够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应引导企业从主要通过规模扩展增加效益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增加效益转变,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成果应用的主体。一些出席人员建议,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研发体系;推动建立一批决策机制灵活、市场导向鲜明的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鼓励各类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解决部分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弱的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大力支持煤炭、钢铁、化工等基础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去产能、去杠杆、补短板任务。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我国很多科研项目没有企业参与,研究结果也不对企业负责,造成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应加大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力度,由企业出题目、出资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人才、出设备,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从源头上解决科研成果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问题,切实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各级政府应准确把握定位,进一步推进市场机制建设,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建立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风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明确军转民的技术界限,适当放开军品采购管制,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双向转移转化。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应综合运用各类资金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取政府投入、政策引导、中介搭桥、金融推动等方式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专项补助等多种渠道,有效保障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资金供给。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性投入力度,提高引导性投入和补贴使用效率。一些出席人员建议,积极推进多元化科技融资机制建设,有序发展风险投资,加大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担保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向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等领域,解决转化资金不足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加大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力度,完善资本退出机制和价值实现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科技成果转化中间试验环节投入大、风险高,企业投入动力小,应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中试基地,推动企业增加中间试验和生产试验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熟化、转化步伐。有的出席人员建议,不断完善基层科技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支持和投入力度,统筹推进区域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均衡发展。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是人才,应改进科研成果鉴定和科研人员考核制度,推动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在人才引进、考核、晋级等方面,从侧重论文数量等指标向侧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转变,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积极探索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获得合理回报,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加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去行政化进程,解决部分担任行政职务的学术、科研带头人无法获取相应权益和奖励问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扩大科研单位自主处置权,推动设立与成果转化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体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让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获得合理回报,提高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我国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发展较为缓慢,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运营的需要。应进一步重视技术转移、转化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培养。应大力扶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吸引技术、知识产权、市场营销、金融投资等多方面人才,推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科研机构大量科研成果积压、难以转化和大量企业急需成熟技术的问题同时存在。应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已有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中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交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发布会、展示会、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互动,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序推进、统筹加强科技成果推介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提高已有科技成果转化率。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