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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30日 15:12:10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4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千家万户,对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消费者协会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充分,涉及面广,重点突出,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出席人员指出,要全面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形成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社会组织和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抓紧细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执法主体、新型消费纠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商品抽检、惩罚性赔偿标准等方面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对“耐用商品”涵义、食品包装标识、产品质量界定等作出统一规范,推动完善经营者信用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重点围绕消费案件司法管辖范围、消费纠纷举证责任、消费纠纷处理自由裁量权、消费领域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等,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快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预付卡消费、服务领域消费和网络消费领域的管理。加快完善平台交易制度和规章、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严格落实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和连带责任,引导和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行为,督促电商企业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寄递服务信息安全内控机制,保障网络购物服务安全。推动成立网络市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目前,省级以下的消费者协会编制经费比较紧张,靠工商部门人员兼职开展工作情况不少,难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议完善消费者协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法律地位,落实对消费者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认定,依法明确消费者协会职能。鼓励建立各类民间消费者组织,支持和引导其协助开展依法维权活动,完善覆盖城乡、高效便民的消费者维权咨询服务体系。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各级政府应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搞好协调、齐抓共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机制。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理顺工商、质检、物价等各部门职能,明确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职责作用,推动建立制度完善、权责统一的消费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消费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等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消费监管、消费维权等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研究,制定措施,开展联合行动。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处理机制,协调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工作,及时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树立良好作风,认真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水平,更好运用现代科技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超前防范与全程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强化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着力加强对涉及广大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商品的监管,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协同一致开展执法,保证食品药品和消费品安全。重视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加强农村消费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认真落实经营者责任,提升经营者规范自律能力。认真落实消费者退货权优先、耐用品举证责任倒置、产品质量“三包”、规范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于经营者规范自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重点行业和消费热点行业的行业规范。建立健全经营者信用公开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法人登记和诚信登记的平台,推动经营者自觉提高其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应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持续、深入、广泛宣传,通过剖析典型事例来深入宣传法律,使生产经营者提高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使消费者熟悉法律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了解依法维权渠道,自觉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