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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30日 15:08:15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1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要求,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应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大家指出,一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总体平稳顺利、成效显著,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大家强调,要继续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可靠依据。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试点圆满完成、改革稳步推进。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对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系统研究和分类指导,进一步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标准,厘清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类型。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严格保证执法统一性,按照授权决定和有关规定的罪名范围,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进一步细化速裁案件的量刑标准,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准确、更加明确具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出现不该判刑的判了、该判刑的又减轻刑罚等现象。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审前羁押率高达52%,应研究制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标准,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一些轻微犯罪的人在被关押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不宜对办案期限提出“一刀切”要求,应充分考虑社会调查、和解调解、案件移送等实际需要,允许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只要不超过简易程序的20天办案期限就可以。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各地根据速裁程序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形成了一些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落实举措,应系统研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授权决定规定的刑事案件适用范围比较窄,难以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优势。建议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范围扩大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案件,以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负担;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将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纳入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应理顺机制、加强协调,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全程提速。探索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取证规程和证据标准,为侦查阶段快侦快结创造条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尽量在侦查阶段提交评估意见。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试点工作办法》关于排除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过于苛刻,实践中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是很困难的,建议取消相关规定。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最后陈述等合法权益。有的出席人员建议,通过编写简明扼要、易学易懂的普法手册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决定和工作情况的宣传,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为确保试点成效、继续推进改革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为保证速裁程序合法高效,迫切需要律师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建议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积极推进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工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 王伟